合同签订后,田女士按照约定支付了14000元,但体育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课程设计和规划,并且在私人训练课程期间频繁更换教练,基本上每3至4节课就更换教练,这让田女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。这位女士很不舒服,向体育公司要求退款。
没想到体育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了田女士的要求。 “合同规定,教练因故离开或调动,甲方将更换新教练并继续提供服务。乙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或退课,且该卡无法退款。”该公司负责人表示。
那么,如果健身房频繁更换私人教练,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吗?
相关法律规定——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 (一)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; (二)履行期限届满前,一方当事人以自身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重大债务的; (三)一方迟延履行重大债务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; (四)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; (五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,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,应当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的数量和质量、价格或者费用、履行期限等。以引人注目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。以及方法、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、售后服务、民事责任等消费者关心的内容,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解释。
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铺告示等制定排除、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并应当不使用格式。并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
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铺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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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案合同项下的健身课程均为一对一辅导。消费者往往基于对某个教练的信任而选择购买私人培训课程。私人训练课程一般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定制锻炼计划,更加以消费者为中心。作者的亲身经历和效果强调了双方信任的基础,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。
如果健身房在没有沟通协商的情况下频繁更换私人教练,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健身效果,无法达到获得良好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,破坏了双方服务合同的基础。在这种情况下,作为学生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。
同时,在民事法律关系中,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,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。健身服务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、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少或者免除商家责任、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行为。
综上,田女士可以解除合同。根据健身俱乐部提交的会员卡标准合同和行业惯例,田女士购买的课程是有时间限制的,部分课程在换教练前就已经过期。健身俱乐部在扣除应有课程后,应退还田女士未使用的私教课程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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